政治雷達法律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 第24條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24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目規定政黨及政治團體之公共關係費用支出,包括下列費用: 一、聯誼交際費用。 二、文康活動費用。 三、其他為建立、促進或維持與民眾間之溝通、瞭解、接納或合作之相關費用。 前項之支出憑證為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之普通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如有發給獎品或贈品之情事者,並應取得具領人簽名或蓋章之收據或領冊。
AI 白話解釋
← 第23條看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全文第2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