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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34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五目規定擬參選人之集會支出,包括下列費用: 一、租用場地費用。 二、租用設備費用。 三、餐飲費用。 四、清潔整理費用。 五、集會保證金。 六、其他與集會有關之費用。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之支出憑證為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之普通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 第一項第五款之支出憑證為主管機關之收款收據。但保證金經退還者,不得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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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