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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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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41條
第 四 章 支出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金錢以外之政治獻金,依本法規定應繳交監察院辦理繳庫者,得以收受時之時價折算其價額辦理繳庫。 前項情形,如全部或一部不能繳交者,應按收受時之時價折算其價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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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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