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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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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33條
本法
第二十條
第三項第二款第四目規定擬參選人之租用競選辦事處支出,包括下列費用: 一、租用競選辦事處費用。 二、裝潢競選辦事處費用。 三、租買辦公設備費用。 四、其他與租用競選辦事處有關之費用。 前項之支出憑證為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之普通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如係租用而無法取得憑證者,應取得租賃契約書及收款人簽名或蓋章之收據、領冊或其他支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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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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