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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42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支出有退還者,應以原科目沖銷。 前項規定,於政黨及政治團體有跨年度之情事者,無庸以原科目沖銷,應列為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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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