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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26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五目規定政黨捐贈其推薦之公職候選人競選費用支出,其支出憑證為該候選人開立之受贈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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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