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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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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35條
本法
第二十條
第三項第二款第六目規定擬參選人之交通旅運支出,包括下列費用: 一、搭乘交通工具費用。 二、差旅膳宿費用。 三、油資。 四、停車費。 五、其他與交通旅運有關之費用。 前項第一款之支出憑證為所搭乘交通工具之票根、購票證明、計程車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支出憑證為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之普通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如有發給油票或其他儲值票證者,並應取得具領人簽名或蓋章之收據或領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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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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