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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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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31條
本法
第二十條
第三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擬參選人之宣傳支出,包括下列費用: 一、製作競選物品或宣傳廣告費用。 二、租用廣告看板或車體廣告費用。 三、播放、傳送或刊登宣傳廣告費用。 四、發送電信簡訊費用。 五、郵寄競選物品或宣傳廣告費用。 六、演講或表演費用。 七、委託辦理研究、評估、調查、設計或規劃費用。 八、其他與選舉宣傳有關之費用。 前項之支出憑證為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之普通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如屬於服務酬勞支出者,其支出憑證為收款人簽名或蓋章之收據或領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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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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