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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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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32條
本法
第二十條
第三項第二款第三目規定擬參選人之租用宣傳車輛支出,包括下列費用: 一、租用宣傳車輛費用。 二、雇用宣傳車輛駕駛費用。 三、維修宣傳車輛費用。 四、宣傳車輛燃料費用。 五、其他與租用宣傳車輛有關之費用。 前項之支出憑證為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之普通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如屬於服務酬勞支出者,其支出憑證為收款人簽名或蓋章之收據或領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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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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