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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審議之事項,以議決該教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一年至四年期間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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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