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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教師有本法第二十一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學校應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該教師是否已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情事,並另作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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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