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教師法施行細則 › 第21條

教師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本法所定聘約,得由各級主管機關訂定聘約準則。 各級教師組織得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與各級主管機關協議聘約準則。 教師聘約內容,應符合各級主管機關所定聘約準則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教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