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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法所稱解聘,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終止聘約。 本法所稱不續聘,指教師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於聘約期限屆滿時不予續聘。 本法所稱終局停聘、當然暫時予以停聘、暫時予以停聘,其停聘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停止聘約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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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