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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本法所稱學校教師會、地方教師會、全國教師會,其定義如下: 一、學校教師會:指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所組成之職業團體。 二、地方教師會:指於直轄市、縣(市)區域內以學校教師會為會員所組成之職業團體。 三、全國教師會:指由各地方教師會為會員所組成之職業團體。 地方教師會及全國教師會均為聯合團體,其會員以團體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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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