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教師法施行細則 › 第17條

教師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所稱教師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尚在處理程序中,指學校受理教師疑似有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件之日起,至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決定生效之前一日止。 學校辦理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暫時繼續聘任,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其聘期自前次聘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決定生效之前一日止。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教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