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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學校教師會由同一學校(包括附設幼兒園)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設立,並冠以學校名稱。 學校(包括附設幼兒園)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學校教師會得由同級學校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跨校、跨區(鄉、鎮),依人民團體法規定設立;其名稱由共同組成之學校教師協商訂定。 依第一項規定設立學校教師會之學校,其教師不得再跨校、跨區(鄉、鎮)參加學校教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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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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