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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各級教師會應依人民團體相關規定,於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選任職員簡歷冊,報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 前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於各級教師會立案後,除發給立案證書及圖記外,並應通知本法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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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