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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學校於聘約中約定教師有一定違反聘約行為,即得予以解聘或不續聘者,於個案適用時,教師評審委員會仍應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情節重大規定,就相關事實予以認定,不得逕以教師有一定違反聘約行為,即予以解聘或不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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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