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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知悉之日,指學校接獲通報教師疑似涉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日。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審議暫時予以停聘未通過,嗣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而有暫時予以停聘必要者,教師評審委員會應即審議通過暫時予以停聘。 教師評審委員會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時,主管機關得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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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