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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條例施行前,合於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講師資格審查規定而仍繼續在職者,得依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報請審查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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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