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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條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已聘任之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之現職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及其他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員,在未取得本條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後所定之資格前,仍依原職務等級晉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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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