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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教師擬於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期滿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學校。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應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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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