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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24條

各級補習學校及特殊性質學校校長、教師之遴用資格及程序,準用本條例同級同類學校校長、教師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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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