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第10條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0條

各分組應於收到學校所送學生鑑定資料後二個月內完成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資料之初評作業,並送小組進行綜合評估作業。 前項初評作業之期間,必要時得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並不得逾二個月。 高中身障鑑定小組及大專鑑輔小組之分組,召開會議進行初評時,應依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通知學生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討論;該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陪同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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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