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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第2條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國立與私立大專校院。 二、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大學附屬特殊教育學校。 三、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進修部。 四、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私立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進修部。 五、國立大專校院附設高級中等學校部、進修學校,或附屬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進修部。 前項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及國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及幼兒園,其學生或幼兒之鑑定、就學安置(以下簡稱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事項,由學校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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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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