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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5條

法務部所屬學校、直轄市所屬大專校院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屬學校之特殊教育學生,其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事項,得委託本部或該校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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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