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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2條

安置小組召開會議進行綜合評估時,應依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通知學生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討論;該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陪同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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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