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第4條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4條

本會置委員三十一人至三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本部部長指派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相關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並予公告: 一、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學校行政人員。 四、全國教師組織代表。 五、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 六、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 七、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 八、專業人員。 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代表。 十、相關機關(構)代表。 十一、相關團體代表。 前項召集人、副召集人及第二款、第三款、第十款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與相關機關(構)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部長指派人員兼任,承召集人指示辦理本會相關行政事務,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部指定相關人員擔任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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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