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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9條

本會每六個月至少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各小組應於本會會議召開前,召開會議進行綜合評估;小組會議,由小組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小組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小組召集人指定成員一人代理之。 各分組應不定期召開會議進行初評;分組會議,由分組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成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及各小組、分組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構)、團體或組織代表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並得發言及參加表決。 本會、各小組、各分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或成員出席,始得開會;會議決議,應有出席委員或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各小組、各分組會議,得邀請學者專家、有關機關(構)代表或人員,列席報告、說明,或提供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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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一、國立與私立大專校院。二、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大學附屬特殊教育學校。…第3條本部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設之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一、審…第4條本會置委員三十一人至三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本部部長指派本部國民及學…第5條本會得設各小組協助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之綜合評估作業,小組類別如下:一、高級中等學校身…第6條前條各小組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就本會委員聘(派)兼之。各小組成員之人數,由本部依業務需要定…第7條高中身障鑑定小組、高中資優鑑定小組及大專鑑輔小組,得依其服務之學校數及學生數,下設分組,協助…第8條本會委員及各小組、分組成員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本會委員及各小組、分組成員,其由…第10條各分組應於收到學校所送學生鑑定資料後二個月內完成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資料之初評作業,並送小組進行…第11條高中身障鑑定小組、高中資優鑑定小組及大專鑑輔小組之綜合評估情形,應提供學生本人、其法定代理人…第12條安置小組召開會議進行綜合評估時,應依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通知學生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第13條各小組應將綜合評估結果,送本會審議。高中身障鑑定小組、高中資優鑑定小組及大專鑑輔小組,應將學…第14條本會作成鑑定、安置、在家教育審議決議後,本部應於十五日內作成書面通知,載明審議決議、不服審議…第15條法務部所屬學校、直轄市所屬大專校院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屬學校之特殊教育學生,其鑑定、安置…第16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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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