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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場址污染範圍調查影響環境評估及處理等級評定辦法

一句話看懂
整治場址污染範圍調查影響環境評估及處理等級評定辦法規範整治場址污染範圍調查、環境影響評估及處理等級評定的程序與標準,以確保場址整治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04-24・共 1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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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污染範圍調查:指調查整治場址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分布範圍。 二、影響環境評估:指評估整治場址對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危害性,包 括土壤污染途徑評估、地下水污染途徑評估及地表水污染途徑評估。 三、處理等級評定:指依影響環境評估結果,評定整治場址使用土壤及地 下水污染整治基金進行整治之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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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主管機關為整治場址之污染範圍調查,應填具下列基本資料: 一、場址名稱。 二、場址位置。 三、場址所有人及相關資料。 四、場址周圍一公里內土地使用分區類別。 五、場址配置圖。 六、污染源是否清除。 七、污染源描述。 八、土壤污染範圍調查。 九、地下水污染範圍調查。 十、地表水污染範圍調查。 前項整治場址基本資料表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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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土壤污染範圍調查,應視場址土壤特性及污染物性質規劃調查方法及調查 期間、土壤採樣位置及佈點數目、採樣頻率、檢驗項目。 調查完成後,應繪製土壤污染調查範圍圖,並於圖上標示場址範圍、採樣 佈點數目、佈點位置、採樣深度、污染範圍。必要時應加註污染源位置及 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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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地下水污染範圍調查,應視場址水文地質特性及污染物性質規劃調查方法 及調查期間、水質監測井位置、深度、及數目、採樣頻率、檢驗項目。 調查完成後,應依下列規定繪製水文地質剖面圖及地下水污染調查範圍圖 : 一、水文地質剖面圖須標示地下水位面及各受污染含水層之型態 (非受壓 、受壓、滲漏) 、深度、厚度、地質特性、水力傳導係數,若有污染 源需加註污染源位置及範圍。 二、地下水污染調查範圍圖須標示場址範圍、監測井佈點數目、監測井位 置、採樣深度、最高濃度分布範圍,並界定各個受污染含水層的地下 水流方向、流速、含水層型態 (非受壓、受壓、滲漏) ,各受污染含 水層之水力傳導係數。必要時應加註污染源位置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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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整治場址位於主管機關公告之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者,須調查其公告 範圍內之地表水體污染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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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之土壤污染途徑影響評分,包括污染程度評分 (SL1)、污染範圍土 地使用狀況評分 (SL2) 及污染物危害性評分 (SL3) 。 土壤污染途徑總分 (SL)=SL1×SL2×SL3/1500,SL 最高為 100 分 前項計算方式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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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之地下水污染途徑影響評分,包括污染程度評分 (GW1)、污染範圍 土地使用狀況評分 (GW2) 及污染物危害性評分 (GW3)。 地下水污染途徑總分 (GW)=GW1×GW2×GW3/ 15000,GW 最高為 100 分 前項計算方式如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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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之地表水污染途徑影響評分,包括污染程度評分 (SW1)、污染範圍 土地使用狀況評分 (SW2) 及污染物危害性評分 (SW3)。 地表水污染途徑總分 (SW)=SW1×SW2×SW3/3000,SW 最高為 50 分 前項計算方式如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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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辦法各種污染途徑影響評分,應依據整治場址污染範圍調查之結果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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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辦法處理等級評分,包括土壤污染途徑總分 (SL) 、地下水污染途徑總 分 (GW) 及地表水污染途徑總分 (SW) ; ┌─────────── │ (SL)^2+(GW)^2+(SW)^2 處理等級總分 (TOL) : │─────────── \/ 3 前項計算方式如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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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辦法之處理等級評定,依下列規定順位評定優先順序: 一、第十一條第二項處理等級總分。 二、第八條第二項地下水污染途徑總分。 三、第七條第二項土壤污染途徑總分。 四、第九條第二項地表水污染途徑總分。 前項地表水污染途徑總分相同之整治場址,其優先順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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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場址個案實際需求,考量整治場址對社會經濟損失、自 然環境之危害、文化衝擊及場址整治後之效益,報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 治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後,調整前條使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之優 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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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每二年檢討污染範圍調查、影響環境評估及處理等級評定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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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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