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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場址污染範圍調查影響環境評估及處理等級評定辦法
› 第3條
整治場址污染範圍調查影響環境評估及處理等級評定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為整治場址之污染範圍調查,應填具下列基本資料: 一、場址名稱。 二、場址位置。 三、場址所有人及相關資料。 四、場址周圍一公里內土地使用分區類別。 五、場址配置圖。 六、污染源是否清除。 七、污染源描述。 八、土壤污染範圍調查。 九、地下水污染範圍調查。 十、地表水污染範圍調查。 前項整治場址基本資料表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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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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