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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場址污染範圍調查影響環境評估及處理等級評定辦法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場址個案實際需求,考量整治場址對社會經濟損失、自 然環境之危害、文化衝擊及場址整治後之效益,報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 治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後,調整前條使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之優 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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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