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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場址污染範圍調查影響環境評估及處理等級評定辦法
› 第12條
整治場址污染範圍調查影響環境評估及處理等級評定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之處理等級評定,依下列規定順位評定優先順序: 一、
第十一條
第二項處理等級總分。 二、
第八條
第二項地下水污染途徑總分。 三、
第七條
第二項土壤污染途徑總分。 四、
第九條
第二項地表水污染途徑總分。 前項地表水污染途徑總分相同之整治場址,其優先順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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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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