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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場址污染範圍調查影響環境評估及處理等級評定辦法 第5條

地下水污染範圍調查,應視場址水文地質特性及污染物性質規劃調查方法 及調查期間、水質監測井位置、深度、及數目、採樣頻率、檢驗項目。 調查完成後,應依下列規定繪製水文地質剖面圖及地下水污染調查範圍圖 : 一、水文地質剖面圖須標示地下水位面及各受污染含水層之型態 (非受壓 、受壓、滲漏) 、深度、厚度、地質特性、水力傳導係數,若有污染 源需加註污染源位置及範圍。 二、地下水污染調查範圍圖須標示場址範圍、監測井佈點數目、監測井位 置、採樣深度、最高濃度分布範圍,並界定各個受污染含水層的地下 水流方向、流速、含水層型態 (非受壓、受壓、滲漏) ,各受污染含 水層之水力傳導係數。必要時應加註污染源位置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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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