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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場址污染範圍調查影響環境評估及處理等級評定辦法 第4條

土壤污染範圍調查,應視場址土壤特性及污染物性質規劃調查方法及調查 期間、土壤採樣位置及佈點數目、採樣頻率、檢驗項目。 調查完成後,應繪製土壤污染調查範圍圖,並於圖上標示場址範圍、採樣 佈點數目、佈點位置、採樣深度、污染範圍。必要時應加註污染源位置及 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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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