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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記者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定撤銷證書之處分,如係違反同法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 三條之規定者,應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始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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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