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新聞記者法施行細則 › 第9條

新聞記者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新聞記者以加入所服務報社,或通訊社所在地之聞記者公會,或聯合公會 為原則,其兼二個以上之報社,或通訊社職務,而所在地管轄各異者,於 其執行職務地之期間較長者加入之。 新聞記者如不在所服務之報社或通訊社所在地,而在執行職務地有六個月 以上之期間時,應加入或移入執行職務地之新聞記者公會或聯合公會。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新聞記者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