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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記者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背叛中華民國證據確實者,以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國 民政府通緝及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開除黨籍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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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