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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記者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新聞記者公會之主管官署,在當地未成立社會行政機關 者,由辦理社會行政機關主管之縣市新聞記者聯合公會及省新聞記者聯合 公會之主管官署,為各該公會會所所在地之社會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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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