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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記者法施行細則 第7條

內政部對於審查合格給予證書之新聞記者,應彙抄名冊及證書號碼分送中 央宣傳部及社會部,屬於外國新聞記者,應分送外交部,其補發或撤銷證 書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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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