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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記者法施行細則 第6條

依本法第五條聲請給予新聞記者證書時,應備具聲請書、附繳證書費一百 元、印花稅費二元、二寸半身相片二張,審查合格後,給予證書,如證書 遺失或毀損時,得於登報聲明作廢後,檢同原登聲明報紙,附繳證書費一 百元、印花稅費二元、二寸半身相片一張,申請內政部補發。 前項申請書及證書格式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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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