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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 第18條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18條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涉及勞動事件法
第二條
第一項規定之勞動事件者,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不適用本法
第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智慧財產法庭審理前項事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涉及智慧財產權爭議之審理,依本法及本細則之規定。 二、涉及勞動事件爭議之審理,依本法及本細則之規定;本法及本細則未規定者,適用勞動事件法及勞動事件審理細則之規定。但勞動事件法
第四條
第一項及第二章規定,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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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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