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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 第61條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61條
第 四 章 書記廳 › 第 三 節 一般行政事務之處理
監印員應將每日用印文件件數登載簿冊,陳送書記官長核閱;未經判行之稿件不得用印,但依
第四十六條
第八款註明先發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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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事務之處理」的其他條文
第56條
各科應辦事件有與他科相關聯者,應由科長與他科協商辦理,如彼此意見不同者由書記官長決定之。
第57條
各科應就其職掌事務,分別設置各種簿冊。
第58條
各科承辦事件屬於例行或尋常性質者,應即循例擬稿送核,或簽擬意見送核,如其性質重要或有疑義者,…
第59條
各科職員所擬稿件經判行後,發還繕校用印,應加蓋校對員監印員名戳。
第60條
文書科收受文件,應由收文人員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登入收文簿,如係訴訟文件並應保存其信封…
第62條
凡發出文件,應由文書科發文人員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登入發文簿,但密件不摘由。
第63條
發出文件應連同送達簿由收受機關或本人加蓋圖章或簽名於簿內,郵寄者應將郵局執據粘存或由郵局加蓋…
第64條
訴訟卷宗及行政卷宗,應由資料科分別保存,訴訟卷宗並應依結案年月順序分別民事、刑事編號保存之。
第65條
保存之卷宗必須調閱時,應經科長以上人員填單簽章,始得檢付。調取卷宗時,資料科管卷人員應登記簿…
第66條
民、刑事庭襄閱庭長精選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摘其要旨,交民事第一庭及刑事第一庭科長彙整,經院長…
第67條
司法院公布之法令、解釋及本院大法庭之裁定暨不同意見書、提案裁定、撤銷提案裁定及經由徵詢程序統…
第68條
資料科每半年終,應編造該半年內公布之各種法令目錄,分送各庭長、法官及有關科室。新頒或修訂民、…
第69條
本院新置圖書應由資料科每半年終編製目錄,印送各職員。
第70條
事務科收支款項,應隨時分別登簿。每日收支完畢後,應即檢齊單據,送會計室登帳。
第71條
事務科支出款項,均須取得正式單據,其有事實上不能取得者,由經收入員出具單據經主管人員證明蓋章…
第72條
事務科發給物品,以領物單為憑,並於點發後註明實發數目,每屆月終彙訂成冊,以備稽核。
第73條
書記官長及事務科科長應稽查下列各款事項:一、每月支用之款,是否依照計畫,有無超過預算。二、每…
第74條
保管案內物品,均應詳細記載保管簿,並逐件標明號數。
第75條
本院設法警室,置法警長、副法警長各一人,法警若干人,辦理值庭、警衛及其他有關司法警察事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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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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