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 第58條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58條

各科承辦事件屬於例行或尋常性質者,應即循例擬稿送核,或簽擬意見送核,如其性質重要或有疑義者,應先簽請權責長官核示後再行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57條看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第5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