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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 第74條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74條
第 四 章 書記廳 › 第 三 節 一般行政事務之處理
保管案內物品,均應詳細記載保管簿,並逐件標明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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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事務之處理」的其他條文
第56條
各科應辦事件有與他科相關聯者,應由科長與他科協商辦理,如彼此意見不同者由書記官長決定之。
第57條
各科應就其職掌事務,分別設置各種簿冊。
第58條
各科承辦事件屬於例行或尋常性質者,應即循例擬稿送核,或簽擬意見送核,如其性質重要或有疑義者,…
第59條
各科職員所擬稿件經判行後,發還繕校用印,應加蓋校對員監印員名戳。
第60條
文書科收受文件,應由收文人員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登入收文簿,如係訴訟文件並應保存其信封…
第61條
監印員應將每日用印文件件數登載簿冊,陳送書記官長核閱;未經判行之稿件不得用印,但依第四十六條…
第62條
凡發出文件,應由文書科發文人員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登入發文簿,但密件不摘由。
第63條
發出文件應連同送達簿由收受機關或本人加蓋圖章或簽名於簿內,郵寄者應將郵局執據粘存或由郵局加蓋…
第64條
訴訟卷宗及行政卷宗,應由資料科分別保存,訴訟卷宗並應依結案年月順序分別民事、刑事編號保存之。
第65條
保存之卷宗必須調閱時,應經科長以上人員填單簽章,始得檢付。調取卷宗時,資料科管卷人員應登記簿…
第66條
民、刑事庭襄閱庭長精選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摘其要旨,交民事第一庭及刑事第一庭科長彙整,經院長…
第67條
司法院公布之法令、解釋及本院大法庭之裁定暨不同意見書、提案裁定、撤銷提案裁定及經由徵詢程序統…
第68條
資料科每半年終,應編造該半年內公布之各種法令目錄,分送各庭長、法官及有關科室。新頒或修訂民、…
第69條
本院新置圖書應由資料科每半年終編製目錄,印送各職員。
第70條
事務科收支款項,應隨時分別登簿。每日收支完畢後,應即檢齊單據,送會計室登帳。
第71條
事務科支出款項,均須取得正式單據,其有事實上不能取得者,由經收入員出具單據經主管人員證明蓋章…
第72條
事務科發給物品,以領物單為憑,並於點發後註明實發數目,每屆月終彙訂成冊,以備稽核。
第73條
書記官長及事務科科長應稽查下列各款事項:一、每月支用之款,是否依照計畫,有無超過預算。二、每…
第75條
本院設法警室,置法警長、副法警長各一人,法警若干人,辦理值庭、警衛及其他有關司法警察事務。法…
← 第73條
看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第7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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