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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68條

資料科每半年終,應編造該半年內公布之各種法令目錄,分送各庭長、法官及有關科室。 新頒或修訂民、刑事法令,應隨時印送各庭長、法官及有關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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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