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 第62條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62條

凡發出文件,應由文書科發文人員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登入發文簿,但密件不摘由。
AI 白話解釋
← 第61條看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第6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