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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60條

文書科收受文件,應由收文人員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登入收文簿,如係訴訟文件並應保存其信封。 前項文件屬於行政者,送由書記官長分配,但緊急文件,書記官長應先送院長核閱後再行分配。 第一項文件屬於民、刑事訴訟者,應按事務性質分別送交民、刑事科辦理。 密件呈送院長親自拆閱,收文簿內並不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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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