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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63條

發出文件應連同送達簿由收受機關或本人加蓋圖章或簽名於簿內,郵寄者應將郵局執據粘存或由郵局加蓋日戳。 拍發電報,應連同送達簿由電信局加蓋日戳。 公告文件及送達公報文件,均應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於公告文件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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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