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 第73條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73條

書記官長及事務科科長應稽查下列各款事項: 一、每月支用之款,是否依照計畫,有無超過預算。 二、每月結存之款,是否與現存款額相符。 三、收支各項單據,是否完全。 四、支用各款及購置發給物品,是否核實。
AI 白話解釋
← 第72條看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第7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